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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二审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二审裁定书
不予受理的二审裁定书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上诉,针对不予受理的二审裁定书 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述,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对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过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方式依法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