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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 刘天响

减刑 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 刘天响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规定有哪些呢?
你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