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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债权转让金额有异议

未确定债权转让金额有异议
对他人到期债权有异议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条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原则上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这主要是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尤其是通过减少诉讼环节、提高执行效率的方法来提高执行效率。 之所以说“减少诉讼环节”,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这种诉讼的方式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如果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能够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这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实现能够节约很多的成本,也能够降低很多的风险,这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法院不得执行“该他人”有异议的到期债权 只要“该他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于到期债权有异议(这种异议的提出不要求通过诉讼等程序,只要通过书面或做笔录的方式向法院表达了自己的异议即可),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该他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当然,如果“该他人”对于全部的到期债权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对该他人的全部到期债权都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