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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遗赠抚养关系

事实遗赠抚养关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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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遗赠抚养关系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遗赠抚养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定立,本案中原告董某某虽未与冯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从相关证据载明的情况来看双方之间是有定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且董某某也实际履行了对冯某某抚养的义务,同时本律师向法庭提出遗赠抚养协议并非纯粹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也涉及了相关财产权利,约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这个角度看董某某与冯某某也已建立了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协议。通过自己认真细致的工作维护了委托人董某某的合法权益,获得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