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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反悔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反悔诉讼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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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有哪些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拆迁补偿协议只能是拆迁人本人进行订立的,他人不得胁迫或者是威胁其订立,而拆迁机构实施拆迁行为时,是必须要持有拆迁协议的,只有对于违章建筑的拆迁,才不需要拆迁协议,在拆迁协议中,双方需要就拆迁补偿项目以及标准等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