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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拘留的期限

刑诉法拘留的期限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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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期限(刑诉法89条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 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 4 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 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事项


    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刑诉法第165条)。


    综上所述,关于派出所什么情况拘留人的问题,包括几种情形,如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受害人或他人指认、被发现犯罪证据、企图逃跑、毁灭证据、身份不清楚等情况,公安机关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进行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