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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指认

强制执行 指认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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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的指认能算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案犯指认同伙的,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诉讼法》报规定的辩认证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从证明的角度来讲,如果只有同案犯指认的,尚不足以证明被指认人就构成犯罪,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只有所有证据构成证据链,排除其他可能的,才可以证明被指认人属于同伙,也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