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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有何必要性
建立司法鉴定结论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2、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