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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案由与庭审案由不一致

立案案由与庭审案由不一致
立案案由与庭审案由不一致

当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法院在判决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变更案由,即直接以结案案由变更立案案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释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本案虽立案时的案由确定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查明的事实不存在雇佣关系,鉴于本案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是否予以变更,若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院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法院的法庭审理不仅仅是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定纷止争,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一个窗口,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阐述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使案件的性质更加清晰,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