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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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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