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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中的职权是如何认定的

玩忽职守中的职权是如何认定的
玩忽职守中的职权是如何认定的
1、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内容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4、责任形式为过失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