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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复核机构

行政处罚复核机构
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是什么的
1、有关行政处罚复核机构的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处罚是否适当。 4、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3)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4)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5、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