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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解析
为什么承揽合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这是专门法和一般法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同时出现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在后者则是特别规定。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还是应该优先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