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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分类诉讼时效

合同协议分类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分类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险法》受益人请求保险人出钱的时效为5年


以上就是诉讼时效的认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所对应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