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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

云南省职工养老保险
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就是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