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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 诈骗

虚拟经济 诈骗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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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济的危害

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适应实体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会对实体经济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破坏性的损害,其主要表现是:

虚拟经济独立于实物资本之外、流动性很大,是投机家的乐园。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使虚拟资本同实物资本脱离得更远、流动性更强,更可以供持有者突然大数额、远距离运作,从而对一国、一个地区甚至全球经济造成冲击。从“疯狂的郁金香”、“密西西比骗局”到“南海上的泡沫”,从“黑色星期一”、“十月大屠杀”到“这次真的不一样”,每一次金融危机都造成了一些国家倒金字塔结构严重错位,并中断了重要区域经济有效增长,致使世界经济严重衰退。

虚拟货币的过量发行和银行信贷坏帐的大幅增多,会动摇实体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和信用基础。自从纸币特别是后来的帐面货币、电子货币产生后,人类便进入了虚拟货币时代。虚拟货币的出现虽然使货币的供应具有足够的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弹性,但也使货币的过量发行和货币膨胀成为可能。尤其是当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现代商业银行,脱离实体经济的实际需要,大量通过创造存款提供信用时,整个实体经济将不可避免地遭受通货膨胀之害。银行发放的大量贷款,如果难以收回并形成大幅度增多的呆坏帐,则不仅会使银行的金融资产因实际价值大大低于帐面价值而产生金融泡沫,而且会使正常信用关系遭受破坏,动摇实体经济稳定运行的信用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经济水平也是不断的提高,那么社会上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出现的,那么在其中也是会包括实体经济的投资方式和虚拟经济的投资方式,在进行虚拟经济投资时也是需要确定发行方的具体信息,同时虚拟经济也是以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为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