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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假兽药

对哪些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假兽药
对哪些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假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