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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对第三人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
隐名股东因种种原因,想把自己隐藏在显名股东之后,我国法律认可了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否隐名股东就可从此高枕无忧了呢?并非如此。

事实上,作为隐名股东不仅公司股东权益受限,但却不因此就不需对公司承担与其他股东同样的责任。

1)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隐名股东争议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可能会产生两种利益。

一是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二是公司外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两种利益相冲突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应优先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对隐名股东资格问题的认定,现各法院主要遵从外观原则,注重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此审判原则给隐名股东在第三人面前设下一道权利屏障,使隐名股东在善意第三人前面无法以公司实际股东身份进行抗辩,从而要承担丧失公司权益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对股东资格约定不明确,则隐名股东的出资额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