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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权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归属权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归属权纠纷管辖权怎么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管辖法院内容为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可以依照 民事诉 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 法院报 请决定由其审理。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纠纷案件 和涉及 驰名商标 认定的 纠纷案件 以及垄断 纠纷案件 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