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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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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包括什么?

  1、主体的变化。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另外,取消了旧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  2、税款代收代缴范围有变化。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有变化。增加了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规定。  4、税目税率有重大变化。税目由11项调整为14项,细目增多,范围更广。  5、消费税申报和纳税期限有变化。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季度的纳税期限。  6、消费税纳税申报地点进一步明确。明确有特殊情况规定权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