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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权

本站网小编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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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从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