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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都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都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都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内居民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居民可以为有效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际旅游证件、在华居留证明等;
2、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在境内登记的,为结婚证,在境外登记的,名称、形式依国别、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房产产权证书、股票持有证书、银行存款证明、保险、车辆等;
4、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须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9、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