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区廉江核电站搬迁补偿 法录帮 法律 2.1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廉江核电站搬迁补偿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廉江核电站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TAG标签:征地拆迁 廉江 搬迁 核电站 补偿 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