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辩护

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辩护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非法拘禁罪辩护?

非法拘禁罪辩护重要的一环是写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王某依法辩护。出庭前,我仔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萧检刑诉(2006)685 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今天又认真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看管的作用,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王某原本是到萧山看望自己打工的妻子的,由于老乡关系而被本案的另一被告打电话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 8639号房间,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这一点,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予以确定。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王某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也不是拘禁产生后相关财务的索要者。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叫到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他事先并不知道有非法拘禁的事实,只是在后来发现有两个人被本案另一被告拘禁讨要债务的事实后,由于碍于老乡面子,不便离开,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加了进去。   二、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   王某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加将本案两被害人从萧山区交通大厦2楼的网吧强行挟持到萧山区商业城休闲山庄8639号房间的行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虽然由于群体行为对本案被害人汤森荣造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王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王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小学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为逞兄弟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王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