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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错误一审未提出

级别管辖错误一审未提出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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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既可以是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但是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


(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级别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明确宣告: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通常是当事人认为法院对于案件缺少管辖权,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在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过程中,通常来说由被告提出,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如果没有在时限内提出,可能会造成异议权的丧失,进而导致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铁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