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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辩护

贪污案辩护
咨询关于贪污案辩护的方法及技巧
你好,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案辩护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 3. 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