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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团体法人变更

社团团体法人变更
民法总则团体法人分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团体法人进行各种分类。


(一)外国民法中有关团体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种分类是以法人设立是否以社员的存在为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员)的集合体而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须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然后由成员筹集资金成立法人实体。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捐献财产为基础,为实现捐献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3、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种分类是基于社团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营利法人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团体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总则的编制,开创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的分类有企业类型的营利性法人,也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法人。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法人都是需要依法设立的,并有自己的名称,有独立的财产以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