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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答辩状

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答辩状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哪些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 一、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同样确立了基于过错的自己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即加害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一致。 二、 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替代责任,原则上系一种无过错归责的严格责任,当然,就替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言,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应当有过错,但就赔偿义务人而言,则其承担责任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合同关系、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主替代责任作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就保险公司的替代责任作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对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作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的范畴,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之不致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动物致害是由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挑逗、攻击引起,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责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或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 四、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物件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第一个重要原因。《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所有人、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