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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止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程序
不予处罚

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