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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讯证换押

提讯证换押
提讯证换押
实施办法》第四章,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第三款接着讲: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

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

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

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旅店。

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