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普遍使用就注定了在网络上的市场不断的扩大。网络市场竞争的强烈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现实生活。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如下: 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包括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散步
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通过其他方式
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引起争议。 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较之第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学者对其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对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事实和法理上加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