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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赔偿的几种

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赔偿的几种
民法中好意施惠需要赔偿的几种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

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指的高度危险作业,即生产领域,不适用于生活领域。

其次,汽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尚无定论,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机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排除了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对第三人的责任形式,但并不意味确认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

该条适用于作业对第三人的损害,不包括对自身的损害。

所以,好意同乘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场所责任有其特殊要求,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场所责任限于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领域,并不适用于生活领域;

其次,场所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好意同乘不适用场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