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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关于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刑事诉讼法对于返还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


1、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应当没收,依照规定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3、已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4、作为证据的实物。在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是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愿意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应同时决定对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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