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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家庭收养孩子

不孕家庭收养孩子
不孕家庭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如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到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持上述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8年9月5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以上是对“不孕家庭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