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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解除风险提示
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劳动关系消灭,可能因劳动合同续订、延长、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1条第2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通俗地说就是有书面通知且送达的,劳动争议发生,仲裁申请期限开始计算,劳动者必须在时效内主张权利;没有书面通知的,劳动争议未发生,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这将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稳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达给劳动者。


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双方在确定了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薪资等信息,如果在后续双方经过协商也是可以办理解除手续的,同时也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