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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部门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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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将超过60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观点: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这表明,既然离退休人员受聘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也当然可以;既然已离退休的人皆无工作年限限制,而尚无工作的农民工也应无退休年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给山东法院的答复内容为: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答复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在以上资料当中,针对超过60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已经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答。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相关法规当中,劳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60岁以上依然可以继续进行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成一定协议后,用人单位是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60岁继续工作的话,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体问题,注意劳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