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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的法律效力

简单之债的法律效力
简单之债的法律效力
1、简单之债是“选择之债’’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余地的债。2、发生原因主要有二:
(1)一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决定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如甲乙两地之间既无水路,也无铁路,如果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只能从公路运输,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2)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简单之债并非内容简单或标的数额小的债,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选择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