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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子女抚养打不成一致

双方就子女抚养打不成一致
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确定规则如下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解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具体案件中,收集子女判归女方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一般可以从以下因素考虑:子女是否尚在二周岁之内。女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子女是否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女方工资收入是否相对稳定。女方的学历情况。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男方是否有过错的。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愿。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证明子女判归男方抚养较为有利,则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女方是否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女方是否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影响生育能力。男方是否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其它子女随父对其成长有利的因素。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两个小孩离婚归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最好可以达成一致。如果双方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孩子归谁抚养。当双方都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法院会根据归谁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有力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