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法录帮 法律 9.2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经营。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整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TAG标签:条例 江苏省 农村土地 征地拆迁 承包 政策法规 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