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合作协议 法录帮 法律 9.1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投资合作协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本金可以返还”。 TAG标签:投资 合同订立 贸易 协议 合同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