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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投资合作协议

贸易投资合作协议
投资合作协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本金可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