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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 在上海法院判决中刑期如何

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 在上海法院判决中刑期如何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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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在上海法院的实际判决中刑期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