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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找不到受害者

寻衅滋事 找不到受害者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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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组织者如何进行处罚

组织者,要分清是是团伙性的组织者(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打人)或者是该案件实施的组织者,如果是该案件实施的组织者,应当以主犯担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伤害”,从客观表现形式上来看,可能都是殴打他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的随意性。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生活中微不足道的琐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而制造荒唐的借口。因此,行为人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体现了其主观上寻衅滋事的故意,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重要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