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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交车着火工伤赔偿情况

银川公交车着火工伤赔偿情况
公交车内乘客损失的赔偿

对于公交车内乘客的误工费,治疗费等,如果涉及还应按照具体情况由法院裁定。一般来说,乘客在乘公交车期间,因第三方肇事受伤,公交车无事故责任,也应先行赔偿乘客损失。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存在有效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确保乘客旅途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至于是否是由于第三者造成公交公司违约则不是免责理由。公交公司在无法定免责事由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损失的相关费用。公交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再向事故中全责的私家车车主主张权利。这部分费用可能含有乘客的误工费。


由此可见,私家车的问题,应首先依据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确实属于私家车一方。如果只有车辆损伤,则按定损赔偿公交车的停运损失费。如车内乘客受伤,因此产生的误工费由公交公司垫付后可一同向全责的私家车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