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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规定

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规定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如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搜索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