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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公司设立中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对企业设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作出了详细的解释,那么公司设立中债务纠纷如何处理?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如何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公司在设立中尚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发起人为公司的设立进行的必要准备所产生的在法律上本身应当由公司承担,另外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实物由公司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债务也由公司承担;另一方面,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之间属于合伙,基于合伙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