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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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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460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这里要注意,根据修改后的2018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没有了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建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一起案件一般都是有法律的流程才能进行合法的办理,而且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只要证据全部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执法人员也会把握好时间,从而更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