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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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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的解释

刑法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