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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人为终止的原因

房屋租赁合同人为终止的原因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房屋拆除改建。


(三)房屋毁损。


(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六)当事人协商终止。


(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