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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

场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有何区别

1、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可以将土地出租出去,这样可以拿到一笔租金收入。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候会约定租赁期限。如果到期,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继续租赁,不续签的,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如果承租人还要续租,应该重新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