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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举报人请求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有关举报人请求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有关举报人请求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1.《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3.《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5.同时,不服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行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